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民事诉讼中委托人的“利益”是什么?
来源:寻昔江律师
发布时间:2014-01-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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在民事诉讼中,维护委托人的合法利益或使委托人的利益最大化,这作为代理人的职责,并为此而努力,这是无可厚非的,也是民事代理人存在的基础,但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,什么才是委托人的“利益”呢,怎么才是当事人的“利益”最大化了呢,笔者在前几天调解结案的一起案件中有此考虑。


一起从法律层面来看非常简单的民间借贷纠纷,我的委托人是债权人,分二次借款给债务人,有银行打款凭条、借据各二张,共计人民币十五万元,约定的还款期限已过半年之久,委托人多次打电话,债务人手机均无法接通,委托人在此情况下委托笔者到法院起诉。


笔者接收此案后,调取被告的相关身份信息,当日即向长沙市望城区高塘岭法庭提起诉讼,法庭当庭收取材料,表示第二天立案后送达被告,关键是望城区高塘岭法庭所管辖范围较宽,地形较复杂,为加紧办案进程,与委托人办完法庭手续后,当即与委托人一起凭着委托人仅存不多对被告家庭住址的记忆,围绕着大街小巷寻找,功夫不负有心人,被告家庭住址被我们找到。


第二天一早与送达法官、法警一起到达被告家里送达,获知被告手机号后,打通手机,被告表示不在家,法庭按规定留置送达,被告下午打法院电话表示愿意到法院说明情况,下午笔者当即与委托人一起到达法庭与被告见面,被告表示不是借贷,而是共同投资,委托人似有隐情,但本案借据、打款凭条均明白无误的存在,在此情况下代理人明白无误的表示此问题没得商量,明白无误的是一起民间借贷纠纷。

调解过程中原被告双方相识八年,姐妹情深,一起聊曾经的点点滴滴,被告表示自己的手机丢了,号码都没有了,也不晓得原告病了,在后面的还款方案时,被告表示钱一点会还,但暂时没钱,一有钱就还,最长不超过二年,最终达成还款期限为二年的调解书。二老姐妹握手言和,相互邀对方吃晚饭。

第一天立案,第二天结案。

后笔者与律师同仁聊起此案时,有同仁表示没有最大限度维护当事人利益,二年还款期限过久,如果以判决结案的话,随时发现被告有可执行财产均可执行, 我深思本案,委托人利益的问题:一在是借贷还是共同投资方面,我们毫无协商的余地的维护当事人的利益,在后面还款期限方面,笔者在反复告知委托人其法律后果后,委托人从感情等多方面因素考虑,愿意接受这一方案,我认为也是维护了委托人的利益,因为委托人的自由处分也是其利益,同时利益有时并不仅指金钱,还有情感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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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• 律师姓名:
    寻昔江
  • 执业律所:
    湖南湘楚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主办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4301*********072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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